一、出台背景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务数据已成为国家战略资源。在政务数据共建共享中,存在数据目录管理模糊、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着政务数据价值的释放。《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8月1日开始施行。
二、目标和意义
通过制度创新与技术赋能的双轮驱动,将实现政府治理效能提升同社会民生服务优化的双赢局面,对推进社会高质量治理奠定坚实基础。《条例》将填补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立法空白,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从政策引导迈入法治化阶段。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管理机制、目录管理、共享共用、支撑体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八章共计四十四条。
《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系统性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提升政府整体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详细规定了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共享使用全过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要求,政务数据的共享属性以及动态更新的时效性。针对当前数据共享中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条例》明确了“一数一源”,确定数源单位,保障数据的完整、准确、可用,并统一提供共享服务。要求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条例》确立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
《条例》明确了政务数据在提供、使用、管理各环节主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为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推进政务数据的高效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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